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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印發(fā)《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

點擊次數(shù):1126    來源:新華社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fā)了修訂后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干部任用條例》),并發(fā)出通知,要求各地區(qū)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zhí)行。

  通知指出,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鮮明提出新時期好干部標準,進一步強化黨組織領導和把關作用,完善選人用人制度機制,嚴把選人用人政治關、品行關、能力關、作風關、廉潔關,堅決匡正選人用人風氣,推動選人用人工作取得顯著成效、發(fā)生重大變化。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貫徹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更好堅持和落實黨管干部原則,黨中央對《干部任用條例》進行了修訂。

  通知強調,《干部任用條例》是重要的黨內法規(guī),是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2014年修訂頒布的《干部任用條例》,發(fā)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這次修訂的《干部任用條例》,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堅持精準科學選人用人,堅持將從嚴要求貫穿始終,吸收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們黨選人用人工作中探索形成的實踐成果,銜接近年來出臺的相關新政策新法規(guī),回應干部工作中出現(xiàn)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進一步推進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制度化、規(guī)范化、科學化,對于提高選人用人質量,建設忠誠干凈擔當?shù)母咚刭|專業(yè)化干部隊伍,為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yè)順利發(fā)展提供堅強組織保證,具有重要意義。

  通知要求,各級黨委(黨組)要認真學習宣傳、嚴格貫徹執(zhí)行《干部任用條例》,切實做到嚴格按原則辦事、按制度辦事、按程序辦事,全面履行選人用人主體責任。要落實黨管干部原則,切實加強黨組織領導和把關作用,確保選人用人工作的正確方向。要突出政治標準,提拔重用樹牢“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做到“兩個維護”、全面貫徹執(zhí)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干部。要堅持事業(yè)為上,拓寬用人視野,激勵擔當作為,大力選拔敢于負責、勇于擔當、善于作為、實績突出的干部。要落實從嚴要求,加強審核把關,強化紀律監(jiān)督,堅決整治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要完善相關配套制度,圍繞建立健全干部素質培養(yǎng)、知事識人、選拔任用、從嚴管理、正向激勵體系,推動形成系統(tǒng)完備、科學規(guī)范、有效管用、簡便易行的選人用人制度機制。要切實加強貫徹執(zhí)行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嚴格責任追究,進一步提升《干部任用條例》的權威性和執(zhí)行力。各地區(qū)各部門在執(zhí)行《干部任用條例》中的重要情況和建議,要及時報告黨中央。

  《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深入貫徹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和干部工作方針政策,落實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特別是從嚴管理干部的要求,堅持新時期好干部標準,建立科學規(guī)范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簡便易行、有利于優(yōu)秀人才脫穎而出的選人用人機制,推進干部隊伍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yè)化,建設一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忠誠干凈擔當?shù)母咚刭|專業(yè)化黨政領導干部隊伍,保證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全面貫徹執(zhí)行和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yè)順利發(fā)展,根據(jù)《中國共產(chǎn)黨章程》等黨內法規(guī)和有關國家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堅持下列原則:

 ?。ㄒ唬h管干部;

 ?。ǘ┑虏偶?zhèn)洹⒁缘聻橄?,五湖四海、任人唯賢;

 ?。ㄈ┦聵I(yè)為上、人崗相適、人事相宜;

 ?。ㄋ模┕勒伞⒆⒅貙嵖?、群眾公認;

 ?。ㄎ澹┟裰骷兄?;

 ?。┮婪ㄒ酪?guī)辦事。

  第三條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符合將領導班子建設成為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具有推進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yè)發(fā)展的能力,結構合理、團結堅強的領導集體的要求。

  樹立注重基層和實踐的導向,大力選拔敢于負責、勇于擔當、善于作為、實績突出的干部。

  注重發(fā)現(xiàn)和培養(yǎng)選拔優(yōu)秀年輕干部,用好各年齡段干部。

  統(tǒng)籌做好培養(yǎng)選拔女干部、少數(shù)民族干部和黨外干部工作。

  對不適宜擔任現(xiàn)職的領導干部應當進行調整,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

  第四條 本條例適用于選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xié)、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部門領導成員或者機關內設機構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國家監(jiān)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成員(不含正職)和內設機構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xié)、紀委監(jiān)委、法院、檢察院及其工作部門領導成員或者機關內設機構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上列工作部門內設機構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

  選拔任用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群團機關和縣級以上黨委、政府直屬事業(yè)單位的領導成員及其內設機構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參照本條例執(zhí)行。

  上列機關、單位選拔任用非中共黨員領導干部,參照本條例執(zhí)行。

  選拔任用民族區(qū)域自治地方黨政領導干部,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五條 本條例第四條所列范圍中選舉和依法任免的黨政領導職務,黨組織推薦、提名人選的產(chǎn)生,適用本條例的規(guī)定,其選舉和依法任免按照有關法律、章程和規(guī)定進行。

  第六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職責,切實發(fā)揮把關作用,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選拔任用條件

  第七條 黨政領導干部必須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ㄒ唬┳杂X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努力用馬克思主義立場、觀點、方法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堅持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tǒng)一領導,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經(jīng)得起各種風浪考驗;

 ?。ǘ┚哂泄伯a(chǎn)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定信念,堅定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堅決貫徹執(zhí)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立志改革開放,獻身現(xiàn)代化事業(yè),在社會主義建設中艱苦創(chuàng)業(yè),樹立正確政績觀,做出經(jīng)得起實踐、人民、歷史檢驗的實績;

 ?。ㄈ﹫猿纸夥潘枷耄瑢嵤虑笫?,與時俱進,求真務實,認真調查研究,能夠把黨的方針政策同本地區(qū)本部門實際相結合,卓有成效地開展工作,落實“三嚴三實”要求,主動擔當作為,真抓實干,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

 ?。ㄋ模┯袕娏业母锩聵I(yè)心、政治責任感和歷史使命感,有斗爭精神和斗爭本領,有實踐經(jīng)驗,有勝任領導工作的組織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yè)素養(yǎng);

  (五)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堅持原則,敢抓敢管,依法辦事,以身作則,艱苦樸素,勤儉節(jié)約,堅持黨的群眾路線,密切聯(lián)系群眾,自覺接受黨和群眾的批評、監(jiān)督,加強道德修養(yǎng),講黨性、重品行、作表率,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廉潔從政、廉潔用權、廉潔修身、廉潔齊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行為;

 ?。﹫猿趾途S護黨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風,有全局觀念,善于團結同志,包括團結同自己有不同意見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條 提拔擔任黨政領導職務的,應當具備下列基本資格:

  (一)提任縣處級領導職務的,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工齡和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jīng)歷。

 ?。ǘ┨崛慰h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jīng)歷。

 ?。ㄈ┨崛慰h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由副職提任正職的,應當在副職崗位工作兩年以上;由下級正職提任上級副職的,應當在下級正職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埔陨衔幕潭?,其中廳局級以上領導干部一般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ㄎ澹斀?jīng)過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的培訓,培訓時間應當達到干部教育培訓的有關規(guī)定要求。確因特殊情況在提任前未達到培訓要求的,應當在提任后一年內完成培訓。

 ?。┚哂姓B男新氊煹纳眢w條件。

  (七)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的資格要求。提任黨的領導職務的,還應當符合《中國共產(chǎn)黨章程》等規(guī)定的黨齡要求。

  職級公務員擔任領導職務,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條 黨政領導干部應當逐級提拔。特別優(yōu)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職資格規(guī)定或者越級提拔擔任領導職務。

  破格提拔的特別優(yōu)秀干部,應當政治過硬、德才素質突出、群眾公認度高,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在關鍵時刻或者承擔急難險重任務中經(jīng)受住考驗、表現(xiàn)突出、作出重大貢獻;在條件艱苦、環(huán)境復雜、基礎差的地區(qū)或者單位工作實績突出;在其他崗位上盡職盡責,工作實績特別顯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領導班子結構需要或者領導職位有特殊要求的;專業(yè)性較強的崗位或者重要專項工作急需的;艱苦邊遠地區(qū)、貧困地區(qū)急需引進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須從嚴掌握。不得突破本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的基本條件和第八條第一款第七項規(guī)定的資格要求。任職試用期未滿或者提拔任職不滿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職年限上連續(xù)破格。不得越兩級提拔。

  第十條 拓寬選人視野和渠道,黨政領導干部可以從黨政機關選拔任用,也可以從黨政機關以外選拔任用,注意從企業(yè)、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單位以及社會組織中發(fā)現(xiàn)選拔。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應當注意從擔任過縣(市、區(qū)、旗)、鄉(xiāng)(鎮(zhèn)、街道)黨政領導職務的干部和國有企事業(yè)單位領導人員中選拔。

  第三章 分析研判和動議

  第十一條 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深化對干部的日常了解,堅持知事識人,把功夫下在平時,全方位、多角度、近距離了解干部。根據(jù)日常了解情況,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進行綜合分析研判,為黨委(黨組)選人用人提供依據(jù)和參考。

  第十二條 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根據(jù)工作需要和領導班子建設實際,結合綜合分析研判情況,提出啟動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意見。

  第十三條 組織(人事)部門綜合有關方面建議和平時了解掌握的情況,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進行動議分析,就選拔任用的職位、條件、范圍、方式、程序和人選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議。

  個人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干部人選,必須負責地寫出推薦材料并署名。

  第十四條 組織(人事)部門將初步建議向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匯報,對初步建議進行完善,在一定范圍內進行溝通醞釀,形成工作方案。

  對動議的人選嚴格把關,根據(jù)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關事項。

  第十五條 研判和動議時,根據(jù)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如確有必要,也可以把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作為產(chǎn)生人選的一種方式。領導職位出現(xiàn)空缺且本地區(qū)本部門沒有合適人選的,特別是需要補充緊缺專業(yè)人才或者配備結構需要干部的,可以通過公開選拔產(chǎn)生人選;領導職位出現(xiàn)空缺,本單位本系統(tǒng)符合資格條件人數(shù)較多且需要進一步比選擇優(yōu)的,可以通過競爭上崗產(chǎn)生人選。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一般適用于副職領導職位。

  公開選拔、競爭上崗應當結合崗位特點,堅持組織把關,突出政治素質、專業(yè)素養(yǎng)、工作實績和一貫表現(xiàn),防止簡單以分數(shù)、票數(shù)取人。

  公開選拔、競爭上崗設置的資格條件突破規(guī)定的,應當事先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審核同意。

  第四章 民主推薦

  第十六條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應當經(jīng)過民主推薦。民主推薦包括談話調研推薦和會議推薦,推薦結果作為選拔任用的重要參考,在一年內有效。

  第十七條 領導班子換屆,民主推薦按照職位設置全額定向推薦;個別提拔任職或者進一步使用,可以按照擬任職位進行定向推薦,也可以根據(jù)擬任職位的具體情況進行非定向推薦;進一步使用的,可以采取聽取意見的方式進行,其中正職也可以參照個別提拔任職進行民主推薦。

  第十八條 地方領導班子換屆,民主推薦應當經(jīng)過下列程序:

  (一)進行談話調研推薦,提前向談話對象提供談話提綱、換屆政策說明、干部名冊等相關材料,提出有關要求,提高談話質量;

  (二)綜合考慮談話調研推薦情況以及人選條件、崗位要求、班子結構等,經(jīng)與本級黨委溝通協(xié)商后,由上級黨委或者組織部門研究提出會議推薦參考人選,參考人選應當差額提出;

 ?。ㄈ┱匍_推薦會議,由本級黨委主持,考察組說明換屆有關政策,介紹參考人選產(chǎn)生情況,提出有關要求,組織填寫推薦表;

 ?。ㄋ模γ裰魍扑]情況進行綜合分析;

 ?。ㄎ澹┫蛏霞夵h委或者組織部門匯報民主推薦情況。

  第十九條 地方領導班子換屆,談話調研推薦一般由下列人員參加:

 ?。ㄒ唬h委成員;

  (二)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xié)領導成員;

 ?。ㄈ┘o委監(jiān)委領導成員;

 ?。ㄋ模┓ㄔ?、檢察院主要領導成員;

 ?。ㄎ澹h委工作部門、政府工作部門、群團組織主要領導成員;

  (六)下一級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成員;

  (七)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可以根據(jù)知情度、關聯(lián)度和代表性原則確定。

  推薦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xié)領導成員人選,應當有民主黨派、工商聯(lián)主要領導成員和無黨派代表人士參加。

  參加會議推薦的人員參照上列范圍確定,可以適當調整。

  第二十條 個別提拔任職,或者進一步使用需要進行民主推薦的,民主推薦程序可以參照本條例第十八條規(guī)定進行;必要時也可以先進行會議推薦,再進行談話調研推薦。先進行談話調研推薦的,可以提出會議推薦參考人選,參考人選應當差額提出。單位人數(shù)較少、參加會議推薦人員范圍與談話調研推薦人員范圍基本相同,且談話調研推薦意見集中的,根據(jù)實際情況,可以不再進行會議推薦。

  根據(jù)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薦前對推薦職位、條件、范圍以及符合職位要求和任職條件的人選,在人選所在地區(qū)或者單位領導班子范圍內進行溝通。

  第二十一條 個別提拔任職,或者進一步使用需要進行民主推薦的,參加民主推薦人員一般按照下列范圍執(zhí)行:

 ?。ㄒ唬┟裰魍扑]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人選,參照本條例第十九條規(guī)定執(zhí)行,可以適當調整。

  (二)民主推薦工作部門領導成員人選,談話調研推薦由本部門領導成員、內設機構擔任主要領導職務的人員、直屬單位主要領導成員以及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參加;根據(jù)實際情況還可以吸收本系統(tǒng)下級單位主要領導成員參加。參加會議推薦的人員范圍可以適當調整。

  (三)民主推薦內設機構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參照前項所列范圍確定,也可以在內設機構范圍內進行。

  第二十二條 黨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個別特殊需要的領導成員人選,可以由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推薦,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后作為考察對象。

  第五章 考察

  第二十三條 確定考察對象,應當根據(jù)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條件,將民主推薦與日常了解、綜合分析研判以及崗位匹配度等情況綜合考慮,深入分析、比較擇優(yōu),防止把推薦票等同于選舉票、簡單以推薦票取人。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

 ?。ㄒ唬┻`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guī)矩的;

 ?。ǘ┤罕姽J度不高的;

 ?。ㄈ┥弦荒昴甓瓤己私Y果為基本稱職以下等次的;

 ?。ㄋ模┯信芄?、拉票等非組織行為的;

 ?。ㄎ澹┏厥鈲徫恍枰?,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

  (六)受到誡勉、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務處分等影響期未滿或者期滿影響使用的;

 ?。ㄆ撸┢渌虿灰颂岚位蛘哌M一步使用的。

  第二十五條 地方領導班子換屆,由本級黨委書記與副書記、分管組織、紀檢監(jiān)察等工作的常委根據(jù)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反饋的情況,對考察對象人選進行醞釀,本級黨委常委會研究提出考察對象建議名單,經(jīng)與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溝通后,確定考察對象。對擬新進黨政領導班子的考察對象,應當在一定范圍內公示。

  個別提拔任職或者進一步使用,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黨委(黨組)或者上級組織(人事)部門研究確定考察對象。

  考察對象一般應當多于擬任職務人數(shù),個別提拔任職或者進一步使用時意見比較集中的,也可以等額確定考察對象。

  第二十六條 對確定的考察對象,由組織(人事)部門進行嚴格考察。

  雙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負責組織實施,根據(jù)工作需要會同協(xié)管方進行。

  第二十七條 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必須依據(jù)干部選拔任用條件和不同領導職務的職責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績、廉,嚴把政治關、品行關、能力關、作風關、廉潔關。

  突出政治標準,注重了解政治理論學習情況,深入考察政治忠誠、政治定力、政治擔當、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況。

  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強對工作時間之外表現(xiàn)的考察,注重了解社會公德、職業(yè)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等方面的情況。

  強化專業(yè)素養(yǎng)考察,深入了解專業(yè)知識、專業(yè)能力、專業(yè)作風、專業(yè)精神等方面的情況。

  注重考察工作實績,圍繞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統(tǒng)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xié)調推進“四個全面”戰(zhàn)略布局,深入了解履行崗位職責、貫徹新發(fā)展理念、推動高質量發(fā)展取得的實際成效。考察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應當把經(jīng)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tài)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等情況作為考察評價的重要內容,防止單純以經(jīng)濟增長速度評定工作實績。考察黨政工作部門領導干部,應當把履行黨的建設職責,制定和執(zhí)行政策、推動改革創(chuàng)新、營造良好發(fā)展環(huán)境、提供優(yōu)質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等作為考察評價的重要內容。

  加強作風考察,深入了解為民服務、求真務實、勤勉敬業(yè)、敢于擔當、奮發(fā)有為,遵守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等情況。

  強化廉政情況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潔自律有關規(guī)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獨慎微,秉公用權,清正廉潔,不謀私利,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等情況。

  根據(jù)實際需要,針對不同層級、不同崗位考察對象,實行差異化考察,對黨政正職人選,堅持更高標準、更嚴要求,突出把握政治方向、駕馭全局、抓班子帶隊伍等方面情況的考察。

  第二十八條 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應當保證充足的考察時間,經(jīng)過下列程序:

 ?。ㄒ唬┲贫疾旃ぷ鞣桨?;

  (二)同考察對象呈報單位或者所在單位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就考察工作方案溝通情況,征求意見;

 ?。ㄈ└鶕?jù)考察對象的不同情況,通過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發(fā)布干部考察預告;

  (四)采取個別談話、發(fā)放征求意見表、民主測評、實地走訪、查閱干部人事檔案和工作資料等方法,廣泛深入地了解情況,根據(jù)需要進行專項調查、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對象生活圈、社交圈情況;

  (五)同考察對象面談,進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場、思想品質、價值取向、見識見解、適應能力、性格特點、心理素質等方面情況,以及缺點和不足,鑒別印證有關問題,深化對考察對象的研判;

 ?。┚C合分析考察情況,與考察對象的一貫表現(xiàn)進行比較、相互印證,全面準確地對考察對象作出評價;

 ?。ㄆ撸┫蚩疾鞂ο蟪蕡髥挝换蛘咚趩挝稽h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反饋考察情況,并交換意見;

 ?。ò耍┛疾旖M研究提出人選任用建議,向派出考察組的組織(人事)部門匯報,經(jīng)組織(人事)部門集體研究提出任用建議方案,向本級黨委(黨組)報告。

  考察內設機構領導職務擬任人選程序,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適當簡化。

  第二十九條 考察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擬任人選,個別談話和征求意見的范圍一般為:

 ?。ㄒ唬h委和政府領導成員,人大常委會、政協(xié)、紀委監(jiān)委、法院、檢察院主要領導成員;

 ?。ǘ┛疾鞂ο笏趩挝活I導成員;

 ?。ㄈ┛疾鞂ο笏趩挝挥嘘P工作部門主要領導成員或者內設機構擔任主要領導職務的人員和直屬單位主要領導成員;

 ?。ㄋ模┢渌嘘P人員。

  第三十條 考察工作部門領導班子成員擬任人選,個別談話和征求意見的范圍一般為:

 ?。ㄒ唬┛疾鞂ο笊霞夘I導機關有關領導成員;

 ?。ǘ┛疾鞂ο笏趩挝活I導成員;

 ?。ㄈ┛疾鞂ο笏趩挝粌仍O機構擔任主要領導職務的人員和直屬單位主要領導成員;

 ?。ㄋ模┢渌嘘P人員。

  考察內設機構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個別談話和征求意見的范圍參照上列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一條 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應當聽取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jiān)察機關、機關黨組織的意見,根據(jù)需要可以聽取巡視巡察機構、審計機關和其他相關部門意見。

  組織(人事)部門必須嚴格審核考察對象的干部人事檔案,查核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就黨風廉政情況聽取紀檢監(jiān)察機關意見,對反映問題線索具體、有可查性的信訪舉報進行核查。對需要進行經(jīng)濟責任審計的考察對象,應當事先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審計。

  考察對象呈報單位或者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必須就考察對象廉潔自律情況提出結論性意見,并由黨委(黨組)書記、紀委書記(紀檢監(jiān)察組組長)簽字。機關內設機構領導職務的擬任人選考察對象,也應當由相關黨組織和紀檢監(jiān)察機構出具廉潔自律情況結論性意見。

  第三十二條 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必須形成書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書檔案。已經(jīng)任職的,考察材料歸入本人干部人事檔案??疾觳牧媳仨殞憣?,評判應當全面、準確、客觀,用具體事例反映考察對象的情況,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隆⒛?、勤、績、廉方面的主要表現(xiàn)以及主要特長、行為特征;

 ?。ǘ┲饕秉c和不足;

 ?。ㄈ┟裰魍扑]、民主測評、考察談話情況;

  (四)審核干部人事檔案、查核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聽取紀檢監(jiān)察機關意見、核查信訪舉報等情況的結論。

  第三十三條 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選派具有較高素質的人員組建考察組,考察組由兩名以上成員組成。考察組負責人應當由思想政治素質好、具有較豐富工作經(jīng)驗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員擔任。

  實行干部考察工作責任制??疾旖M必須堅持原則,公道正派,深入細致,如實反映考察情況和意見,對考察材料負責,履行干部選拔任用風氣監(jiān)督職責。

  第六章 討論決定

  第三十四條 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在討論決定或者決定呈報前,應當根據(jù)職位和人選的不同情況,分別在黨委(黨組)、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xié)等有關領導成員中進行醞釀。

  工作部門領導成員擬任人選,應當征求上級分管領導成員的意見。

  非中共黨員擬任人選,應當征求黨委統(tǒng)戰(zhàn)部門和民主黨派、工商聯(lián)主要領導成員、無黨派代表人士的意見。

  雙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應當事先征求協(xié)管方意見,進行醞釀。征求意見一般采用書面形式進行。協(xié)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見之日起一個月內未予答復的,視為同意。雙方意見不一致時,正職的任免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協(xié)調,副職的任免由主管方?jīng)Q定。

  第三十五條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黨委(黨組)集體討論作出任免決定,或者決定提出推薦、提名的意見。屬于上級黨委(黨組)管理的,本級黨委(黨組)可以提出選拔任用建議。

  對擬破格提拔的人選在討論決定前,必須報經(jīng)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越級提拔或者不經(jīng)過民主推薦列為破格提拔人選的,應當在考察前報告,經(jīng)批復同意后方可進行。

  第三十六條 市(地、州、盟)、縣(市、區(qū)、旗)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正職的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一般應當由上級黨委常委會提名并提交全會無記名投票表決;全會閉會期間,由黨委常委會作出決定,決定前應當征求黨委委員的意見。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會議討論:

 ?。ㄒ唬]有按照規(guī)定進行民主推薦、考察的;

 ?。ǘM任人選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對廉潔自律情況沒有作出結論性意見的,或者紀檢監(jiān)察機關未反饋意見的,或者紀檢監(jiān)察機關有不同意見的;

 ?。ㄈ﹤€人有關事項報告未查核或者經(jīng)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ㄋ模┚€索具體、有可查性的信訪舉報尚未調查清楚的;

  (五)干部人事檔案中身份、年齡、工齡、黨齡、學歷、經(jīng)歷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惨曆膊臁徲嫷裙ぷ髦邪l(fā)現(xiàn)重大問題尚未作出結論的;

  (七)沒有按照規(guī)定向上級報告或者報告后未經(jīng)批復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項;

 ?。ò耍┢渌虿灰颂峤粫h討論的。

  第三十八條 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并保證與會成員有足夠時間聽取情況介紹、充分發(fā)表意見。與會成員對任免事項,應當逐一發(fā)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緩議等明確意見,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應當最后表態(tài)。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采取口頭表決、舉手表決或者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意見分歧較大時,暫緩進行表決。

  黨委(黨組)有關干部任免的決定,需要復議的,應當經(jīng)黨委(黨組)超過半數(shù)成員同意后方可進行。

  第三十九條 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ㄒ唬h委(黨組)分管組織(人事)工作的領導成員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負責人,逐個介紹領導職務擬任人選的推薦、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況,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等需要按照要求事先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報告的選拔任用有關工作事項,應當說明具體事由和征求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意見的情況;

 ?。ǘ﹨⒓訒h人員進行充分討論;

  (三)進行表決,以黨委(黨組)應到會成員超過半數(shù)同意形成決定。

  第四十條 需要報上級黨委(黨組)審批的擬提拔任職的干部,必須呈報黨委(黨組)請示并附干部任免審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干部人事檔案和黨委(黨組)會議紀要、討論記錄、民主推薦情況等材料。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對呈報的材料應當嚴格審查。

  需要報上級備案的干部,應當按照規(guī)定及時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第七章 任職

  第四十一條 黨政領導職務實行選任制、委任制,部分專業(yè)性較強的領導職務可以實行聘任制。

  第四十二條 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前公示制度。

  提拔擔任廳局級以下領導職務的,除特殊崗位和在換屆考察時已進行過公示的人選外,在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后、下發(fā)任職通知前,應當在一定范圍內公示。公示內容應當真實準確,便于監(jiān)督,涉及破格提拔的還應當說明破格的具體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個工作日。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辦理任職手續(xù)。

  第四十三條 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制度。

  提拔擔任下列非選舉產(chǎn)生的廳局級以下領導職務的,試用期為一年:

 ?。ㄒ唬h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xié)工作部門副職和內設機構領導職務;

 ?。ǘ┘o委監(jiān)委機關內設機構、派出機構領導職務;

 ?。ㄈ┓ㄔ?、檢察院內設機構的非國家權力機關依法任命的領導職務。

  試用期滿后,經(jīng)考核勝任現(xiàn)職的,正式任職;不勝任的,免去試任職務,一般按照試任前職級或者職務層次安排工作。

  第四十四條 實行任職談話制度。對決定任用的干部,由黨委(黨組)指定專人同本人談話,肯定成績,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問題。

  對破格提拔以及通過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任職的干部,試用期滿正式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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